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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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430603-001-0202-2017-0625    
文号 岳云政办发〔2017〕13号   生效日期  
统一登记号   失效日期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词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 
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1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岳阳市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银行账户,即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具体承办。区住建、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 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单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6万元,省、市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第八条 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细则实施前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行为进行认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当年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本细则实施前三年内和本细则实施后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经对施工企业用工审核,守法诚信,自改正之日起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当年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依规据实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细则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后返还6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三、保证金的收取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程序。 
  (一)核定。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到相关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总造价,并依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出具保证金交纳金额的意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定相关资料后,依规定标准核定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金额。 
  (二)交存。施工企业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通知,将所承建项目的保证金交存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将交纳凭据的复印件留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三)保障。区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在审批发放主管行业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时,必须查验施工企业交纳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凭据。


四、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受理举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或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事项。 
  (二)检查确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依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举报投诉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依法依规确认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和金额,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及金额应签字确认或经法定程序确认。 
  (三)通知支付。对不履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责令改正指令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该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并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四)使用保证金支付。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由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五、保证金的补存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程序。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启用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保证金收取的程序规定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按下列情形规定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相关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六、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申请。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向负责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出返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申请。 
  (二)公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收到申请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出具证明。公示期满,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牵头,相关主管部门会签后,向施工企业出具提取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本息证明。 
  (四)返还。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本息返还证明,到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保证金本息。


七、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半年向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辖区内单位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收支管理情况。同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区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区住建、交通、水利、国土部门每年应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云溪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帐户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交存、拨付及结算情况要及时清理、核对。设立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工作中,不按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长岭炼化、巴陵石化公司和城陵矶新港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委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行,长岭炼化、巴陵石化公司和临港产业新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协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重点建设交通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原则上在建设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发生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现象,由建设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如未交纳的,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按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总金额的1.5%征收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以前制定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保障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