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整治小化工企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源:      阅读:260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我区小化工污染问题, 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等文件精神,特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条 明确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原则,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小化工企业,以最严格的措施关停污染企业,以最严厉的手段实行责任追究,全力推进环境保护模范区建设。

  第二条 确立工作目标。坚决关停整治现有小化工企业,工业园外禁止新上化工项目。

  第三条 关停整治现有小化工企业。环保部门要联合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排查,澄清底子,建立全区小化工企业管理台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实行“关、停、并、转”措施,在2012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没有环保手续的小化工企业;对有环保手续或已入园的小化工企业,要逐个督促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强制关闭或转产。

  第四条 明确关停职责。对关闭的小化工企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停止供水、供电;环保、安监、控违拆违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限期拆除其生产设施;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吊(注)销其相关证照,并在媒体上公布;乡镇和国土、规划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防止企业转移生产,形成新的污染源。

  第五条 强化源头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切实担负监管责任,加强定期和经常性巡查,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出现违法新建化工企业, 村(居委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乡镇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制止,确保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下属改制企业出租厂房、闲置资产的监管,坚决杜绝借机违法新上化工项目。

  第六条 严格项目准入。按照《岳阳市云溪区工业项目准入审查办法》(岳云政发〔2011〕2号)要求,落实新入园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否则不得生产。

  第七条 对违法新建小化工企业制止不力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连带责任追究:辖区内出现违法新建小化工企业现象未报告、经举报或巡查属实的,对所在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实行免职;自发现之日起10天内未停建并依法拆除的,对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直至撤职处理;因制止不力,造成企业建成或生产的,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给予免职直至撤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关停现有小化工企业行政不作为,以及对违法新建化工企业制止、关停工作不力或因随意出租、变卖国有资产、疏于管理造成新上化工项目的职能部门,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严厉追究单位主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直至撤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驻区部门建议市直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关停小化工企业中幕后操纵、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合股参与企业经营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干预环境执法和因执法不力引发重大环境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在关停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停产决定或存在明知故犯、突击生产、偷排偷放、有意逃避检查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坚决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手段强制执行,严厉打击;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准入的新上化工企业, 一律收回证照、无条件关停,纳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并建立曝光制度公开曝光,终身不受理该企业或法人任何项目申报;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新建及违规排放的化工企业、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合股参与企业经营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实名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区人民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地点设区环保分局,举报电话:8416016。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指挥部要把整治小化工企业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纪委、组织部要进入创建指挥部,加强对违纪违规和“有错无为”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各乡镇要强化“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村(居)委会要配备一名兼职环保员,形成严密的城乡监管网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作,提高工作效能。特别是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