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1日       来源:      阅读:1031次

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05/2016-3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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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日期: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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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 来源:高新处

各市州(省直管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认真组织开展好2016年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一) 受理时间

  按照全国高企认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2016年我省高

  企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0月25日截止。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 认定时间

  2016年高企认定评审集中在11月上旬,分两批进行。认定评审结果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无异议的,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并公告,由省认定机构统一印制高企认定证书和牌匾。企业凭相关证明于12月中下旬到所辖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领取高企认定证书、牌匾。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认定条件。

  (二)2010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3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必须先完成所有更名审批程序,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因企业未及时办理更名而影响认定申报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申报方式

  (一)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系统申报

  申请企业根据国家新修订发布的《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认定申报资料至省认定机构。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料,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申报初审

  省认定机构委托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负责高企认定申报初审推荐工作。企业网上申报后,将一式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需提供知识产权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省认定机构审验后退还)以及企业综合信息表(见附件)交当地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初审后,向省认定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2)和所辖区域申报企业汇总表。

  (四)申报受理

  省认定机构委托省火炬创业中心负责高企认定申报网络和纸质材料受理工作。企业需在受理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系统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2室。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直管县)和国家高新区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提交材料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五)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等。

  (七)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未按时向省认定机构备案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随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八)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上一年度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共4个月末的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社保、企业公章)。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业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事务所印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红章。财务报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列报,附注应按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支出)等。主营收入应按组成部分披露,应交税金应按组成部分及年末余额、本年已交、年初余额披露。

  (十)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应粘贴有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十一)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五、变更、搬迁

  (一)企业变更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一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连同《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资料受理审核表》(见附件3),经所属区域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初审后,报省认定办审核,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国家备案,并公告。

  2、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湖南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3、高企简单更名受理时间集为每月最后一周;复杂更名需进行现场核查,受理时间分别为6月、8月、12月。

  (二)异地搬迁

  1. 外省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企须向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省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企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复核工作

  (一)基层税务机关需提请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的,由市州税务部门会同各市州科技局进行核实后,由市州科技局将核查处理书面意见于10月底提交省认定机构复核。省认定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对复核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不变;未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报全国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高企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进行公告,由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补征相关税款。

  (二)2016年9月,市州(省直管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会同有关部门,对属地所辖区域2015年通过认定的高企进行一次全面核查。9月底将核查处理意见提交省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和湖南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七、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高企认定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取消其高企认定申报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1年未按规定在《工作指引》在系统填报年报的高企,省认定机构将在湖南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通报;2年未填报年报的将取消其高企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开展高企认定申报的宣传发动和政策培训工作,同时按照2016年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积极组织、指导企业申报,认真履行认定机构委托的高企认定申报、变更、复核初审及高企年报填报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职责。省科技厅将把高企认定工作纳入市州科技部门绩效考核和科技立项支持的重要指标。

  (三)为便于企业及时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实施备案制,对中介机构是否满足为企业出具审计或鉴证专项报告的条件进行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中介机构,将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供企业参考。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八、联系方式

  网络咨询:88988755、88988006

  省认定机构及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4。高企认定申报问题咨询服务原则上由当地区高企认定管理部门负责。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

  2016年8月31日     

   


各市州(省直管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认真组织开展好2016年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一) 受理时间

  按照全国高企认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2016年我省高

  企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0月25日截止。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 认定时间

  2016年高企认定评审集中在11月上旬,分两批进行。认定评审结果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无异议的,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并公告,由省认定机构统一印制高企认定证书和牌匾。企业凭相关证明于12月中下旬到所辖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领取高企认定证书、牌匾。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认定条件。

  (二)2010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3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必须先完成所有更名审批程序,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因企业未及时办理更名而影响认定申报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申报方式

  (一)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系统申报

  申请企业根据国家新修订发布的《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认定申报资料至省认定机构。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料,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申报初审

  省认定机构委托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负责高企认定申报初审推荐工作。企业网上申报后,将一式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需提供知识产权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省认定机构审验后退还)以及企业综合信息表(见附件)交当地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初审后,向省认定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2)和所辖区域申报企业汇总表。

  (四)申报受理

  省认定机构委托省火炬创业中心负责高企认定申报网络和纸质材料受理工作。企业需在受理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系统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2室。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直管县)和国家高新区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提交材料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五)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等。

  (七)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未按时向省认定机构备案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随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八)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上一年度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共4个月末的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社保、企业公章)。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业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事务所印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红章。财务报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列报,附注应按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支出)等。主营收入应按组成部分披露,应交税金应按组成部分及年末余额、本年已交、年初余额披露。

  (十)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应粘贴有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十一)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五、变更、搬迁

  (一)企业变更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一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连同《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资料受理审核表》(见附件3),经所属区域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初审后,报省认定办审核,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国家备案,并公告。

  2、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湖南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3、高企简单更名受理时间集为每月最后一周;复杂更名需进行现场核查,受理时间分别为6月、8月、12月。

  (二)异地搬迁

  1. 外省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企须向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省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企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复核工作

  (一)基层税务机关需提请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的,由市州税务部门会同各市州科技局进行核实后,由市州科技局将核查处理书面意见于10月底提交省认定机构复核。省认定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对复核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不变;未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报全国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高企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进行公告,由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补征相关税款。

  (二)2016年9月,市州(省直管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会同有关部门,对属地所辖区域2015年通过认定的高企进行一次全面核查。9月底将核查处理意见提交省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和湖南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七、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高企认定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取消其高企认定申报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1年未按规定在《工作指引》在系统填报年报的高企,省认定机构将在湖南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通报;2年未填报年报的将取消其高企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开展高企认定申报的宣传发动和政策培训工作,同时按照2016年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积极组织、指导企业申报,认真履行认定机构委托的高企认定申报、变更、复核初审及高企年报填报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职责。省科技厅将把高企认定工作纳入市州科技部门绩效考核和科技立项支持的重要指标。

  (三)为便于企业及时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实施备案制,对中介机构是否满足为企业出具审计或鉴证专项报告的条件进行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中介机构,将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供企业参考。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八、联系方式

  网络咨询:88988755、88988006

  省认定机构及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4。高企认定申报问题咨询服务原则上由当地区高企认定管理部门负责。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