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5日       来源:      阅读:1143次

湘经信中小发展[2017]142号


各市州经信委:

  为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提高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和协调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湘经信中小发展[2017]59号)要求,现就有关考核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市州经信委,各县市区经信局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1、运行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监测企业数、填报数据信息任务完成情况;

  2、监测样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包括监测样本企业稳定率,上报数据真实有效性,及时性;

  3、及时上报季度中小企业运行分析材料;

  4、配套措施情况,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财政支持和完成工作情况等3个方面。

  三、考核计分方法

  考核计分总权数为100分。其中监测企业数为10分,完成任务情况为30分,市州季度运行分析材料为20分,监测样本企业稳定率为10分,上报数据真实有效性为10分,上报数据及时性为10,运行监测工作为10分。

  1、“监测企业数”计分公式为:指标得分=(市州实际监测企业数/市州最高值)×该项指标权数。

  2、“任务完成情况”计分公式为:指标得分=(实际监测企业数值/目标任务值)×该项指标权数。

  3、“样本企业稳定率”计分公式为:指标得分=(固定样本企业/全年平均上报企业数)×该项指标权数。

  4、“数据真实有效性”计分公式为:指标得分=(全年上报企业数-审核退回企业数/全年上报企业数)×该项指标权数。

  5、“数据及时性”计分公式为:指标得分=(全年按时上报企业数/全年上报企业数)×该项指标权数。

  6、“季度分析材料”计分方式:按时上报季度运行分析材料计10分;信息采纳共10分,每采纳一条计2分。

  7、“配套措施情况”计分方式:建立本级监测工作制度,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责计6分;本级财政对监测工作有经费支持计2分;积极组织监测培训工作计2分。

  四、考核与奖励

  1、对市州的考核。每季度通报各市州监测企业数据填报情况,年底,对各市州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考核表》得分排名,对名列靠前的市州予以表彰,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2、对县(市、区)的考核。由市州推荐,经综合评定后,对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


  附件: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考核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