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1日

来源:国税

阅读:113次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湖南省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